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公诉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海市,现住**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9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与王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厮打,王某某往凌海市书香庭院小区里跑,张某某手持酒瓶子追赶上王某某将其摔倒在地用脚朝王某某腿上踹,致王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经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王某某左腓骨远端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详细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曾强
检察官助理:王甜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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