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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刑诉〔2015〕174号

被告人张某某, 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韩城市**办**村*组,农民。2013年5月30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10个月,2013年7月22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韩城市桢洲大街南段**工地附近对受害人薛某某进行殴打,并用混凝土块砸在薛某某面部,致薛某某右眼受伤。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薛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伤情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瑛

2015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韩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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