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8〕9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1702197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2015年5月份至2016年5月份任驻马店市驿城区**办事处**村委**庄居民组长,现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办事处**村委**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8月1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民警传唤至胡庙分局接受处理,因涉嫌故意伤害当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12月1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案发时系驻马店市驿城区**办事处**村委**庄队长,在驻马店市创建全国卫生城市期间,**办事处**村委围在被害人冯某某家南侧空地上的铁皮围挡被人砸坏。2016年4月21日9点多, 张某某和**办事处及驿城区综合执法局的工作人员、**村委治安主任孙某某等人去现场查看情况。张某某等人在询问唐某某(被害人冯某某妻子)铁皮围栏被毁损一事时与唐某某发生争执,唐某某承认铁皮是自己砸坏的,并打电话让其丈夫被害人冯某某到现场。冯某某到现场后用拳头朝张某某脸上打了一拳,随后双方被在场群众拉开,之后双方又继续争执,张某某掯住冯某某的脖子将其往后推,冯某某往后退了几步,张某某打电话报警。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民警出警后将冯某某、张某某、唐某某三人带回公安局接受调查。冯某某在当日上午11时接受民警询问时陈述其没有受伤,当日下午左脚出现红肿,次日上午9时冯某某在民警的陪同下去驻马店市中医院检查后发现左脚骨折,期间冯某某一直没有脱离民警视线。2016年4月21日冯某某因殴打他人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
2016年5月2日驻马店市公安局刑科所(驻)公(刑)鉴(法)字【2016】18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鉴定意见是冯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2017年10月27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同济司法鉴定【2017】法医临床L1291号冯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2018年10月10日上海市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18]临鉴字第2438号冯某某伤情意见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创文工作中因琐事与被害人冯某某发生纠纷,后二人相互厮打,致冯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浩然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家中,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办事处**村委**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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