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52********,汉族,文盲,住兰州新区 **镇**村**社,2019年11月19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3日18时许,在兰州新区**镇**村**社被害人徐某某家门前,被告人张某某与徐某某因邻里琐事发生打架,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徐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26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冲突后,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六个月拘役,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丹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州新区**镇**村**社,联系电话1716931****。
2.案卷材料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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