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系福建省**物流公司员工,户籍在河南省兰考县**镇**路**段**号。2020年11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1月1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区江杨南路2550弄158号章进冷库卸货区域,因争抢卸货停车位与被害人杨某乙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挥拳击打杨某乙,并以膝盖顶压杨某乙右胸部,致杨某乙受伤。经法定鉴定,杨某乙右侧第5、6、7、8前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当日,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害人在现场报警后等在现场接受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日17时许,其在上址因与张某某争抢卸货停车位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扭打在一起,后张某某用膝盖顶其肋骨致其受伤。

2.证人杨某甲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当日其在上址目睹被告人张某某与杨某乙发生口角继而扭打在一起先后摔倒在地,后杨某乙报警。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杨某乙的伤势情况。

4.《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已对被害人作了经济赔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户籍基本信息证实,本案的案发、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经过及身份情况。

6. 被告人张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已对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得到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琳

                              检 察 官:胡文霞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730690****。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简易速裁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