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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17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60********,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住本区**镇**路**弄**号**室。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19年9月2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由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7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区**镇**路**弄**号附近,与醉酒的被害人于某某互相推搡,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踢踹被害人于某某上身并拳击其面部致其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于某某颅内出血(大脑镰旁、小脑天幕缘硬膜下出血)及左侧第5、6、7、8肋骨骨折,分别构成轻伤一(壹)级及二(贰)级;右眼部挫伤及左胸部皮肤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于某某赔偿人民币15,000元并获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9月15日早上,其醉酒后与他人发生冲突并多处受伤。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9月15日11时许,一名5号楼业主与一醉酒男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醉酒男子脸朝下摔了一跤,二人互相推搡致该醉酒男子摔跤,后二人继续互相厮打。

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9月15日11时许,一名5号楼业主与一醉酒男子发生争执,二人互相推搡。

4.《接受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2019年9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区**镇**路**弄**号附近,与被害人于某某发生冲突并互相推搡,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踢踹被害人于某某上身并拳击其面部致其倒地受伤的经过及二人的体貌特征。

5.验伤通知书、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及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于某某颅内出血(大脑镰旁、小脑天幕缘硬膜下出血)及左侧第5、6、7、8肋骨骨折,分别构成轻伤一(壹)级及二(贰)级;面部皮肤擦伤、右眼部挫伤及左胸部皮肤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

6.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经过,其系主动投案。

8.收据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已向被害人于某某赔偿人民币15,000元并获得其谅解。

9.被告人张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二处轻伤、二处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李莉

检察官助理:占丰媛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区**镇**路**弄**号**室,联系电话:1316715****。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证人名单》一份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的;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_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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