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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乾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农民,住吉林省乾安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3月26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乾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1日17时许,在吉林省乾安县**村委会,被告人张某甲因被害人谢某某与其父亲发生冲突,持拖布杆将被害人头部打致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高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乾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博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移送本案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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