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认罪认罚(普通)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彝良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 月 5 日,代某某帮张某某送酒到彝良县**镇**村**组张某某家里,被告人张某某留代某某在家喝酒,并邀约了被害人何某某到家中一起喝酒。晚上19时许,代某某到隔壁张某甲家玩耍,何某某去摸张某某女友胡某某被张某某发现,随后张某某对何某某实施殴打,代某某、张某甲听到吵闹后赶至,张某某停止殴打后扇胡某某耳光并叫胡某某打何正万,否则张某某就要打胡某某,胡某某因惧怕张某某便对何某某扇耳光、踢大腿,之后张某某叫何某某赔钱,何某某因拿不出钱便报警求助。经彝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就诊记录等;2、证人证言:胡某某、何某某、张某甲等人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张炳红判处十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孝莲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状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