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1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68********,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盘龙区**公寓小区保安宿舍与被害人周某某因琐事纠纷发生打架,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周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张某某被民警在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周某某的伤情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仕强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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