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5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61********,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住镇雄县**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4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19日14是40分,被害人刘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在镇雄县**镇**村***组的地里发生抓打,致使刘某某右小腿骨折,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此次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雪姣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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