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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68********,汉族,大学本科,无,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住**镇**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1日19时许,时任介休**中校长的被告人张某某在学校报告厅讲话时,该校教师史某某进入报告厅对张某某进行质问,随后张某某在保安的协同下将史某某带至报告厅对面的监控室,在监控室内史某某用头撞向张某某胸口,张某某随即用右手猛推史某某头部,将史某某推开后离开监控室。经鉴定史某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六周不能自行愈合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牛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山西省介休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永正

2019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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