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7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221963********,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镇**村**组。2002年10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2年5月29日起至2012年5月28日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9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关某某送完货后,回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出租屋。张某某因为工作的事情与关某某发生争执,于是从出租屋的厨房里拿了一把菜刀,用菜刀砍伤关某某,然后逃离现场。2019年8月24日,民警在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内抓获张某某。
经鉴定,被害人关某某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4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智斌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共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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