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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向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03198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社区**组**号,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小区**号楼。因本案于2020年9月6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8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怀疑被害人赵某某(男,47岁)恶意配合公安机关取证其前夫违法犯罪一事对其恨在心,为报复泄愤双手持两把菜刀来到佳木斯市向阳区**小区**号楼**号门市,将赵某某及其妻子被害人王某某(女,45岁)二人身体不同程度砍伤。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佳木斯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患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的行为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9月5日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作案工具菜刀两把(照片);

2.书证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3.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佳木斯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伟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佳木斯市向阳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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