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41980********,汉族,群众,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内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7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骑电动车与尉某某骑电动车发生碰撞,后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张某某用剪刀将尉某某的面部扎伤。经内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尉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2017年10月23日双方当事人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且协议已履行。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尉某某的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吕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东江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其住处。
2.本案证据材料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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