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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 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 **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本市东城区**胡同**号院**,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乙等人发生纠纷,双方互殴。张某甲持水果刀等物将张某乙等人打伤。经医院诊断,张某乙右前臂开放性软组织损伤、右前臂软组织撕脱伤等,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派出所投案。2019年12月15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张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不能正确处理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蕾蕾

检察官助理:杜兴府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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