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8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5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同户籍所在地。因妨害民事诉讼,于2005年1月12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拘留15日,于同月14日被提前解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5日至4月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3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4日20时许,在北京市通州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陈某某(女,68岁,北京市人)发生争执,后踢踹其腹部,致其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某后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芹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北京市通州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3716******;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扣押,无冻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