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4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5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南昌市**饭店**,住江西省南昌市**花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镇**村**村**号**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1时许,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九龙湖新力东园工地北门,被告人张某某因被害人杨某某儿子与其在同一地点贩卖盒饭,遂将其儿子赶走,被害人赶至现场与被告人理论,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踢了被害人运送盒饭的三轮车,被害人从地上捡了一根木棍打了被告人肩部一下,被告人张某某遂从其三轮车上抽出一根用于支撑大伞的铝制棍子殴打了被害人左侧身体,至被害人身体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左侧第7、8肋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妻子喻某某及其岳母被害人汪某某至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九龙湖绿地国博VR基地**饭店与被告人谈离婚相关费用等事宜,双方进而发生争吵,扭打,且被告人看到喻某某及被害人殴打了其合伙人洪某某,非常气愤,在与喻某某及被害人殴打过程中,将被害人推倒在地,继续用脚踢了几下被害人的腰部,致被害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肢体外伤致腰椎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6月1日10时许,民警传唤被告人张某某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当日18时许,被告人自行前往派出所,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归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意见;6.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二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3区4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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