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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19〕21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29011968********,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南充市嘉陵区**********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31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分别为中国移动南部分公司乡镇安装业务承建方及中国电信南部分公司乡镇业务人员,因移动公司线路架设需使用电信公司的电杆,双方为电杆使用权属发生争议。之后,张某某发现已架设的移动公司的电线被他人损毁,遂怀疑系郭某某所为。2018年11月,张某某在与工人肖某某、何某甲(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聚餐时,多次提到如果郭某某再损毁其架设的电线,便要“修丕”郭某某。

2018年11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肖某某、何某甲、何某乙来到南部县中心乡水垭河村7组,准备使用该处电信公司名下电杆安装移动公司的光纤线时,被害人郭某某来到现场。张某某与郭某某发生争吵并抓扯,肖某某上前将郭某某扳倒在地,并跪压其肩、腹部,何某甲上前踢打郭某某腿部、胸胁部等位置。郭某某被殴打后站起来辱骂二人,二人再次推倒郭某某,并与张某某一起对郭某某进行殴打。之后,肖某某、何某甲二人将郭某某抬起,摔至旁边水沟内。

经南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郭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平

2019年10月10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86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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