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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 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22 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绥滨县绥滨镇XX村XX组。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案发时,被告人张某某系哈尔滨XX大学附属第XX医院保安。2017年12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XX大学附属第XX医院一楼住院部进门处,因被害人邓某某(男,42岁)未携带陪护证,张某某不让邓某某上楼,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张某某用对讲机将邓某某打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邓某某右手损伤属轻伤二级。现双方已达成和解。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被公安机关在天津市滨江新区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张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明鸣

202047

附:

1.现被告人被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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