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一部刑诉〔2019〕39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0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镇**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社区**委**组)。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15时50分左右,在哈尔滨市香坊区**镇**村,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女,46岁)因摆摊占位一事发生口角,张某某与李某甲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张某某用手抓挠并击打李某甲右耳及头面部数下,李某甲用手抓挠张某某头面部。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李某甲右耳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哈尔滨市公安医院伤情诊断书、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徐某某、熊某某、孙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幸福派出所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一人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润涓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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