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梓检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6********,汉族,初中肄业,个体包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村**组,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在梓潼县文昌镇城郊村二组39号门前因工资结算发生争执,后张某某用拳头殴打周某某面部,导致周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周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晓雯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联系方式:18688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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