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0日被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改变管辖移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2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0月18日和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21时许,被害人吴某甲因与被告人张某某的妻子王某某有感情纠葛,吴某甲扬言要教训张某某与王某某,遂吴某甲与刘某某开车至大连市普兰店区**小区19号楼张伟家楼下,吴某甲先下车手拿洋镐把走到该楼5单元门口,边走边大声叫嚣,被张某某和王某某听见,王某某先下楼到单元门口劝说吴某甲。此时,张某某左右手各拿一把尖刀站在一楼自家门外缓步台上观望,张某某看见吴某甲拿洋镐把殴打王某某,便持尖刀从楼梯下去走到单元门,王某某见状从张某某背后抱住张某某,在阻拦过程中,张某某左手拿的尖刀掉在地上,同时吴某甲手拿洋镐把打在王某某的后背上。张某某看见王某某被打,于是用右手拿的尖刀朝吴某甲腹部方向捅了一刀,却捅在王某某的胳膊上。紧接着,被害人吴某甲持洋镐把与被告人张某某持尖刀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张某某右手持尖刀捅刺吴某甲身体数刀。刘某某见状上前持洋镐把欲阻止张某某,吴某甲夺走刘某某手中洋镐把要打张某某,被张某某躲开,洋镐把打在地上断成两截。在厮打过程中,张某某右腿被自己所拿尖刀捅伤。随后,张某某看到王某某胳膊受伤出血需要去医院,于是驾车带王某某到大连市普兰店区中心医院,同时刘某某也驾车带着吴某甲到大连市普兰店区中心医院就医,被害人吴某甲经抢救无效后于当晚死亡。后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吴某甲系单面锐器刺切致肝脏破裂、肝门静脉断裂,因大失血死亡。
2019年8月9日23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在大连市普兰店区中心医院将被告人张某某现场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身份证明、 前科查询证明、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辽宁省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办案区使用情况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证明、情况说明、病志材料等;3.证人证言:王某某、辛某某、刘某某、杨某某、郭某某、尹某某、鞠某某、吴某乙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光盘3张、手机电子勘验光盘1张、辨认现场录像光盘1张、微信聊天。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持刀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平 波
助理检察员: 宋德俊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被告人联系方式:15898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十一张。
3.物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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