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高新检刑检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21977********,汉族,大学文化,大连**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旅顺口区**路**号,现住大连市高新园区**号楼**单元**号,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新园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5月23日21时许,酒后乘坐吴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回家,车辆行驶过程中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行驶至高新园区锦辉商城附近时吴某某将车停在路边,二人下车后发生厮打,被告人张某某用拳头击打吴某某头面部,致被害人吴某某倒地,后又继续踢踹被害人头部,随后被告人张某某步行返回家中。2019年6月8日被害人吴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本例吴某某系因动脉硬化性左侧基底节脑出血、血肿破入侧脑室,并继发支气管肺炎而死亡。2、本例死前与他人争吵、外伤等可作为脑出血发生的诱发因素。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和解协议及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甲、某某乙、夏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
6.视听资料: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死亡,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 龙
助理检察员: 王海峰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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