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公诉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庄**号,无前科。2019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6日23时许,在天水市秦州区**镇**村一麻将馆内,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喝酒时,因王某某在言语中侮辱了**村村民王某甲,引起张某某不满并发生争执,二人分开后张某某将此事告诉了王某甲。2019年2月27日2时许,王某甲到天水市秦州区**镇**村王某某家找王某某质问,张某某随后也赶到王某某家,王某甲和王某某争吵时,张某某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张某某将王某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刘衍虎
2019年7月19日
附:1.案卷二册;
2.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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