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19〕2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2********,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楼**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6时0时许,在天津市东丽区利津路三道鲜饭店门口,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孙某某发生口角,后张某某用拳击打孙某某面部,造成孙某某面部损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鼻部软组织挫伤,鉴定为轻微伤;鼻出血,鉴定为轻微伤;右侧鼻骨板、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宁赵云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