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乡**村**组**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园**号。于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上午7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津水公寓附近,被告人张某某捡拾被害人梁某某遗失的一部蓝色华为荣耀V10手机。后张某某破解手机屏幕密码和支付密码,将梁某某手机微信内零钱、支付宝花呗以及备用金共计1988.31元,分别转账到自己手机微信和****,并使用梁某某手机支付宝消费100元。2019年7月17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武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秉怡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北辰区**镇**园**号,联系电话17694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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