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北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61********,汉族,高中文化,河北区**供热站**,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路**里**门**号,居住地天津市河北区**路**园**号楼**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系同事关系。2020年3月1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天津市河北区**供热站一楼收费组办公室内因工作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某用右拳殴打被害人刘某某胸部,致被害人胸部受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外伤致胸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被害人刘某某报警,公安机关到案发现场将被告人张某某查获到案,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8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医院诊断证明、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人员详细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津法医学[2020]临鉴字第653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升洲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卷外补充材料二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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