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7********,河北省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现暂住:天津市津南区**中心**工地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11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1时30分许,在天津市津南区**中心工地宿舍内,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故敲打其睡觉的床板,并与睡在其上铺的工友王某某发生口角并互相厮打。在王某某被他人劝离宿舍后,被告人张某某不顾他人劝阻将宿舍内酒瓶砸碎,并持碎酒瓶来到上述工地生活区17栋与18栋之间,用碎酒瓶捅刺王某某头面部,导致王某某左耳及左侧头面部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耳廓、左颞部头皮缝合创口,面部缝合创口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1月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归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2000元,并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遇事不冷静、不计后果,持碎啤酒瓶捅伤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博文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津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