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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2197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为黑龙江省讷河市**镇**街**组,现住天津市静海区**镇**号楼**门**号。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镇**村**路**条**号院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孙某某产生矛盾,后双方发生打架,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使用拳头对被害人孙某某鼻部进行殴打,并抓挠被害人孙某某面部。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双侧鼻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右眼上睑皮肤裂伤,为轻微伤。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匡

检察官助理:张逸雪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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