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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12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4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43********,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住庐江县********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庐江县庐城镇牌楼北路华润苏果超市东侧花鸟市场,与被害人喻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揪打,被告人张某某将喻某某推倒在地,致其左桡骨远端骨折。经鉴定,喻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门诊病历等;2、证人严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及照片;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宛超

检察官助理:刘艺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联系方式:1875658****。

2、侦查卷1册、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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