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5〕19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身份证号码34012319751********,小学文化,工人,住安徽省肥东县****社居委**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庞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27日下午3时许,张某某等人从肥东乘坐庞某某的出租车,车行驶到撮镇店忠路口合马路北侧时,因为张某某等人要求变更行驶路线一事与庞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张某某用拳头对庞某某实施殴打,造成庞某某的鼻部受伤,经肥东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本次庞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庞某某各项费用合计8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查询证明、谅解书、协议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温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7.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峰

2015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卷宗材料3册;

3.随案移送光碟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