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村**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9月10日被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审,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1时许,萧县**镇**村民卢某某与吴某某路过被告人张某某位于本村的院墙时,讨论墙体是否砌的结实,并用脚踢了被告人张学军的院墙,被告人张学某某看到后,遂与其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造成卢某某肋骨骨折。经鉴定,卢某某胸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5日主动到萧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 毅
检察官助理:石腾飞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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