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9月10日被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审,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1时许,萧县**镇**村民卢某某与吴某某路过被告人张某某位于本村的院墙时,讨论墙体是否砌的结实,并用脚踢了被告人张学军的院墙,被告人张学某某看到后,遂与其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造成卢某某肋骨骨折。经鉴定,卢某某胸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5日主动到萧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  毅

检察官助理:石腾飞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