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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2195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蚌埠市龙子湖区**村,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同事关系,二人素有矛盾。2020年6月30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蚌埠市**街**段小区内相遇,二人发生冲突,被周围人员劝止。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骑电动车至蚌埠市龙子湖区**小区**区门口保安室,在停放电动车时,被害人王某某从保安室走出,二人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张某某掌掴王某某面部,二人互相撕扯。被告人张某某用左手拽住王某某衣领,用右手击打王某某头面部及左胸部,致王某某受伤倒地。经鉴定,王某某左侧第6、7、8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说明、王某某医疗病历;

2.证人史某某、余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董晓艳

检察官助理:周若冰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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