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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执行拘留,同年2月3日经我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0日下午13时许,在霍邱县石店镇彭桥村新楼组李某某家门口处,被告人张某某因之前自家电线被挂断之事与水渠改造施工人员有纠纷,便上前对站在门口的被害人胡某某进行殴打并用板凳砸其左脚,后被人拉开。经霍邱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左足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张某某对该鉴定不服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经六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谢  报

2019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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