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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0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养殖,户籍所在地察右前旗****镇**村委会,住察右前旗****镇***村****户。2020年1月22日因殴打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违法行为被察右前旗公安局****派出所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察右前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30日被察右前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察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系察右前旗****镇***村同村村民,两家住房位于前后排且张某某家的污水排水管临近张某甲家院子大门。

2020年1月22日下午3时许,张某甲因张某某妻子李某某将洗衣服污水流到房后张某甲家大门口导致路面结冰来到张某某家找张某某理论,由于张某甲言语不当,发生了张某某揪住张某甲衣领来回拉扯并用拳头打张某甲胸口处的肢体冲突,随后二人被***村村长张某乙劝开,张某甲返回其家中。大约过了半小时,张某甲感觉憋气再次来到张某某家找张某某理论,双方又发生了张某某揪住张某甲衣领拉扯并用拳头打张某甲胸口处的肢体冲突,致使张某甲胸口疼痛。第二天(1月23日),张某甲被其家人送往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诊断治疗时确认胸骨骨折、右侧2、3、4肋骨完全骨折。

2020年2月27日,经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甲身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张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家属李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在察右前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张某某取得了张某甲的谅解。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门诊诊断证明书、民事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款条、常住人口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张某乙询问笔录2份;3.被害人陈述:张某甲询问笔录2份;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某某询问笔录1份、讯问笔录2份;5.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邻里纠纷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被害人张某甲身体损伤程度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常宇鹏

检察官助理:袁  博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8954****;保证人田某某,联系电话15849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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