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1********,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尉氏县******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1月11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尉氏县汽车站南门口,因抢拉乘客与张某甲发生矛盾,被告人张某某持械将张某甲的胳膊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身份年龄的情况;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无前科的情况;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证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情况;2、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自己被打伤的情况;3、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殴打他人的情况;4、证人张某某供述殴打他人的情况;5、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损伤程度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无前科,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风闯

何献伟

(院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