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桓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25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15时许,在桓台县**镇**村张某乙家大门外,村民张某丁与被害人张某丙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张某甲到达现场,对被害人张某丙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张某丙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丙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和解协议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鹏
检察官助理张婷婷
2020年4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桓台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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