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公刑诉〔2018〕4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31993********,汉族,大专文化,系济南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庆云县某村,住济南市历下区某社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24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76号2号楼4楼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楼道,因故对被害人徐某某产生不满,遂用手将其推倒,并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7年10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晓蓓
2018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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