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镇**村**街**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镇**村**街**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0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郝某某同为历城区花园路136号π星球六楼李某某鱼饭店的员工,2019年10月11日20时30分左右,在李某某鱼店内,因给顾客上菜问题,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某用拳头击打郝某某鼻子及头部数下。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郝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郝某某二万三千元,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祥金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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