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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2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4时40分许,在潍坊市寒亭区**街道**巷内的艾姆肯洗车店内和院内,因琐事被告人张某某与孔某某产生矛盾,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孔某某的面部,并使用拖把、板凳殴打孔某某右臂。2019年11月23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警大队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孔某某右尺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医院住院病历、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郅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付涛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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