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公刑诉〔2019〕2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号楼**单元**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出租车载被害人李某某从青岛**驶入**路,因李某某醉酒滋事二人发生口角。后张某某将出租车停放在李沧区**路青岛市**医院门口南侧路边处,二人在车旁相互厮打,其间张某某击打李某某面部一拳,李某某倒地左肩着地,致其左侧锁关节脱位,左前额皮肤擦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及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麻晓青
2019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共计三十九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补充材料一页随案移送;
5.视听资料光盘一份随案移送。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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