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8402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镇城*****,住太原市迎泽区建设南路印刷宿舍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1时许,在太原市迎泽大街**大厦大厅内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因工作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张某某用拳头对被害人赵某某面部进行击打,导致赵某某鼻部受伤,经太原市迎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赵某某赔偿各项费用人民币700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超
检察官助理:谢进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10000****)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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