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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该张曾因吸毒于2018年被朔州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并于同年10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乘坐其妻子驾驶的轿车行至朔城区鄯阳街银监局公交站牌前时,与公交车司机马某某因别车问题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将马某某抱起摔倒在地,导致马某某腰部、左侧肘部受伤住院治疗。经朔城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永东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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