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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工作、非中共党员,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街道办**居委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平舆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学校对面启明超市内,与被害人张某乙发生打架,被告人张某甲用裁纸刀将张某乙面部划伤。经鉴定,张某乙所受损伤达轻伤二级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证明等;

2.证人闫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程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宏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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