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路**幢**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7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古某某均系**快递**分公司的经理,张某某是平南分部的快递员。2019年12月初,二人因工作上的矛盾产生纠纷,张某某认为古某某故意刁难其。2019年12月1日16时许,张某某与古某某再次因工作问题发生矛盾,随后张某某因这次矛盾被古某某罚款伍佰元,张某某心生不满,回到公司后从厨房中拿出菜刀,使用菜刀对被害人古某某进行挥砍,导致被害人古某某手部、背部、肩部等全身多处刀伤。后张某某留在现场,公安机关到场将其带回调查。经鉴定,被害人古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2020年3月9日,张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705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旭宏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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