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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将一把菜刀放在随身的斜挂包内,去到广州市花都区********号,从一楼沿着楼下水管攀爬到**房,向其前妻吴某某索要小孩抚养费。被害人林某某(吴某某现任男友)此时进入房间,与张某某发生争执并打斗,张某某从包内拿出菜刀对林某某进行劈砍,并用摔破的陶瓷片捅插林某某后背,致林某某身体多部位受伤,后林某某等人打电话报警。经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经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020年05月13日,公安民警在案发现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

检察官李洪亮

                              2020年9月11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的水果刀1把、菜刀1把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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