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公诉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镇**村**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张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5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张某某买了一辆新车,为了磨合发动机,和发小张某某、好友董某某约定以费用AA制的方式一块儿到张北游玩。2018年8月15日晚上出行前,董某某又邀请了其闺蜜江某甲,四人一起到张北天路、中都草原进行了游玩。因出游费用较大,引起江某甲不悦,2018年8月17日晚上四人准备从张北县大三宝营盘返回涿州时,张某某和董某某发生争吵,董某某哭着要下车遭到张某某拒绝,因嫌分摊到个人身上开支大的江某甲也和张某某发生了激烈争吵并要求下车,张某某为制止董、江二人中途下车,将车停在张北县大三宝营盘未上高速公路入口的路边,从所驾驶车辆后备箱里找出一把水果刀准备吓唬一下坐在后排的江某甲,江某甲见状与张某某发生了肢体冲突,在撕打过程中张某某用手中的刀子将江某甲的右脸部、左手划伤,张某某看到江某甲流血后停止打斗,后带江某甲到张北县医院、北京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进行救治。事后张某某及其家人对江某甲进行了赔偿,获得江某甲谅解。
2018年8月24日,经张北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江某甲的伤势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江某甲陈述;3.证人董某某、江某乙证言;4.法医学损伤鉴定书;5.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永强
检察员:张 亮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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