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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89********,土家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住贵州省德江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21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 18日 23时许,黎某芬因怀疑其丈夫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甲有不正当关系,遂与妹妹黎某玲、汪某某、黎某等人到德江县玉水街道四坪社区去找李某甲,在玉水街道金平酒店对面的洗车场正好遇见了李某甲,并抓打了李某甲。李某甲被打后,将自己被打一事告知了张某某以及父亲李某乙、堂哥李某杰。李某乙、李某杰得知后赶到到现场,与黎某玲、汪某某、黎某发生抓扯。黎某芬父亲黎某丙也赶到现场与李某乙等人抓扯起来,后被劝开。张某某接到李某甲被打的信息后,打车到金平酒店门口,下车后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问“是谁打的”,黎某丙见状,用手中的砖头砸向张某某,张某某用小刀反击,并追刺受伤逃离的黎某丙,致黎某丙受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并主动将作案工具交给民警。

经诊断,被害人黎某丙为全身多处开放性皮肤裂伤:累及神经、血管、肌腱;失血性休克。经德江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黎某丙的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小刀一把;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被害人住院病历,到案经过等;3.证人李某甲、黎某玲、黎某芬、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黎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书;7.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8.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翔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德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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