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98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怀来县**镇**村**号。 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时限半个月,2019年11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21时左右,在怀来县沙城镇六街村卫生室附近,因郭某某(被害人赵某某的朋友)酒后在孙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的朋友)的车牌号为冀G*****号汽车附近小便,后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张某某和被害人赵某某在劝架的过程中发生言语谩骂,继而引发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使用玻璃杯将被害人赵某某的眼部及面部杵伤。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保定市监狱释放证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程某某、郭某某、王某甲、孙某某、常某某、许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北京中正鉴定所【2019】临鉴字第15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伤情照片;怀司鉴中心(2019)医鉴字第1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8张、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被告人辨认实施伤害地点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证人辨认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栋杰
书记员:王永忠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3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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