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华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811980********,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汉族,初中文化,外卖员,群众。2020年10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审查认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当日成华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21时许,居住在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的被告人张某某,因噪音问题与居住在1楼的被害人郑某某发生争吵。张某某从家中携带一把黑色水果刀和一把银色菜刀下楼,找到站在院内的郑某某,双方扭打在一起。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使用黑色水果刀刺伤被害人郑某某的右侧腹部,导致郑某某开放性腹部刀刺伤;横结肠浆膜贯穿性裂伤;大网膜裂伤伴出血;腹部肌肉部分断裂伴出血。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郑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邻里纠纷,当众持水果刀故意刺伤被害人郑某某身体,致被害人郑某某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及量刑情节,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 智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八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列表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